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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日甲乙丙丁签订协议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万元.其中,甲以商标权出资,作价40万元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搜狗做题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4/20 22:23:01
2007年1月1日甲乙丙丁签订协议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万元.其中,甲以商标权出资,作价40万元;乙以厂房出资,作价15万元;丙、丁分别以现金15万元和10万元出资,甲为公司的董事长.5月1日,甲擅自将私人轿车卖给公司.7月1日由于打算出国,在征得丙的同意下,丁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戊.至12月31日,该公司欠李嘉丽250万元,当时公司自有资产240万元.经查,公司四位发起人组建公司后将其中的50万元抽出来投资其他公司.
问(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2)甲买卖私人轿车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如果公司对甲的行为不闻不问,股东可以提起何种诉讼?
(3)丁转让股权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李嘉丽的债权如何得以实现?
经济法试题
2007年1月1日甲乙丙丁签订协议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万元.其中,甲以商标权出资,作价40万元
答:
1)能成立.因为本案股东人数,最低注册资本、出资方式、货币资本比例等都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无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手段在合伙企业中获得利益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公司对甲的行为不闻不问,其他股东可以提起间接诉讼.
3)无效.因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他人转让股份的必须征得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本案中,丁转让股权是在只有丙的同意下进行的,未取得甲乙两人的同意.
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以出资额为限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如果公司的行为有损于债权人的利益的,股东就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发起人组建公司后将其中的50万元抽出来投资其他公司,损害了债权人李嘉丽的利益,因为如果发起人没有抽起其中50万投资新公司,李嘉丽的250万都能得到清偿.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股东的有限责任就变成了无限连带责任,任何股东都有义务清偿用公司财产清偿不了的债权人债权.因此,240万元由公司资产清偿,其余10万元可以要求甲、乙、丙、丁中任何人清偿.
2007年1月1日甲乙丙丁签订协议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万元.其中,甲以商标权出资,作价40万元 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签订协议,投资建立以生产性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40万元,甲乙丙均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10万 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A,三人签订合伙协议部分内容如下:甲以现金10万元出资,乙以劳务作价3万元进行出资, 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签订协议,投资建立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均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20万 10万 15万,丁以专利技术投资 甲乙丙丁四人拟组建一有限公司,其中甲以机器作价50万元出资,乙以现金30万元出资,丙以专利作价30万元出资,丁以厂房作价 2000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 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A企业,B企业,C企业共同投资于2006年4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为有限合伙人,其中甲以人民币出资5万元,乙以实物作价出资3万 甲乙二人分别出资人民币100万元,组建一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甲又投入200万元 7.甲、乙投资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约定两年内缴付出资完毕.甲、乙首次合计出资的法定最低限额为( C 案例1:甲、乙、丙分别出资7万元、8万元和35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 案例分析题:1、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8000万元.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