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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搜狗做题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5/25 07:44:08
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我公司与客户签订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发货后30天付款,发货时间暂以出库单记载出库时间为准,请问该种销售方式属于赊销吗?如果属于赊销,假设我公司在10月22日发货,根据合同约定,应在30天后付款,付款日期在11月21日,但是客户在10月29日就将货款汇入我公司账户,请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11月21日还是10月29日?请给出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属于赊销,如果合同约定付款日期在11月21日,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1月2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再问: 谢谢您的回答,但是合同只是约定付款日期在发货后30日内,并没有明确约定在11月21日,11月21日是我计算得出的最后账期,根据税法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发货后30日付款适用于上述规定吗?
再答: 如果是约定付款日期在发货后30日内,那么 就是没有规定具体时间,应于发货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