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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地方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曾规定:在行人违章而司机没有违章的情况下,司机撞死人不负责任.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搜狗做题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5/07 00:45:04
一些地方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曾规定:在行人违章而司机没有违章的情况下,司机撞死人不负责任.
这一事例与本章相关内容相结合,将涉及以下诸问题:
1.当不同的权利存在冲突时,立法(包括权力机关的立法和行政机关的立法)应优先保护何种权利?
2.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有无权限作此规定?这种规定是否符合宪法或法律?如存在违宪或违法情形,可以采取何种途径予以纠正?
3.当行人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形时,是否应承担付出生命代价的风险呢?
一些地方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曾规定:在行人违章而司机没有违章的情况下,司机撞死人不负责任.
1.应该优先保护弱者的权利,尤其是生命健康权.但实际上,弱者的权利也并非总是合理的,法律是否都要保护、保护到什么地步还要商榷.题干中提到的情形,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之后不存在了,撞死人必须赔偿,数额再议.
2、无此权限.现在看来,是当然不合法律、宪法的.但是当时,也就是八、九十年代,属于打擦边球.可以通过向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部门提出建议、向同级人大建议、向上级人大建议来纠正.如果明显违法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不得作为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3、不应该.生命是最宝贵的,不能因为影响了道路交通的畅通就可以轻易剥夺.即使发生事故导致死亡,也必须承担赔偿义务.现在有“无责任赔偿”一说,就是克服这个漏洞的.
有问题可以继续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