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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E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3月13日,该五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具体内容如下:该公司注册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搜狗做题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5/03 11:28:27
A、B、C、D、E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3月13日,该五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具体内容如下: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A拟出资20万元人民币,B拟以厂房作价出资20万元,C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0万元,D、E分别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10万元、20万元.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08年12月31日前缴足.公司名称为上海岩福宫有限责任公司.委托A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2006年3月21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出资方式、名称方面的不合法之处,后经A与另外四人商妥均予以纠正.2006年4月7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表明签发日期为2006年4月2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A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于是于2006年4月11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公司成立后,A主持首次股东会,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作出决议.2006年4月21日,G打算加入该公司并拟投入1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有代表65万元的股权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于是G加入到该公司.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B作为出资的厂房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B补足差额,如果B不能补足差额,则向A、C、D、G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06年5月,A要求转让出资给F,A于2006年4月5日以书面形式向其他五位股东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通知.C表示同意,G在当日收到后,一直未予答复.D、E称无所谓,但并不反对.B以前曾与F共过事有过恩怨,故坚决反对,但出价不如F高.2006年6月11日,A将出资转让给F,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B不服,认为这是A故意跟自己过不去并认为转让无效.
2006年7月,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法成立了天津分公司.天津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岩福宫公司是天津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岩福宫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006年8月,岩福宫公司股东会决议向其他企业投资,于是岩福宫公司与向某、徐某两位自然人投资设立了一合伙企业.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A、B、C、D、E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地方有哪些?
(2)A认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岩福宫公司成立应当公告,A的观点是否正确?
(3)本题中的岩福宫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
(4)公司成立后的首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5)公司成立后,G加入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6)董事会做出的关于B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7)A将其股权转让给F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8)岩福宫公司是否应替天津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告岩福宫还是告天津分公司,说明理由.
(9)岩福宫公司能否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为什么?
A、B、C、D、E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3月13日,该五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具体内容如下:该公司注册
(1)发起人协议中有三点不合法.第一,公司的出资方式中,不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第二,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第三,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2)A的观点不正确,公司成立无须公告.
(3)公司成立之日为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即2006年4月2日.
(4)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因此,本案中应由C召集和主持.
(5)G加入该公司,股东会进行决议的事项属于特别事项,所以要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而本案中同意的只占65%,尚未达到法定数额,因此,G不能加入该公司.
(6)不合法.针对B的出资不足,先由B本人补足,B不能补足时,要由A、C、D、E四人承担连带责任,而非按份责任.
(7)A将其股权转让给F的行为有效.因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案中,A书面告知其他股东后,G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所以,C、D、E、G四人都是同意A转让股权的,既使B不同意,但B的出价又不如F高,所以B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A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F.
(8)翰林公司应替天津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分公司是总公司管理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9)可以.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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